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四季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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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四季度典型案例

2026-01-08 18:38:08 乙烯基硅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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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4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上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对金乡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日,通过该公司视频监控系统查阅烟花爆竹搬运作业情况发现:2025年1月13日,该公司员工毕某伟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操作证进行烟花搬运作业。2025年1月15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金乡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情节,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0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日常巡查时发现某矿山企业在+52平台运输炸药车辆进入爆破场所,未提前清场,违反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2.3.1条:“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4号裁量为A档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3日,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山东某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2日,曲阜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曲阜市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孔某某未及时排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购买的防静电鞋未及时发放给静电喷涂岗位从业人员,且在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时未发现这一问题,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号第A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5日,根据“四个专项整治”要求,山东省邹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有限公司承包商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煤焦路管廊架安装凝结水管道进行高处作业,作业人员王某东未持有高处作业资格证。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9号第A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4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25年度执法计划联合赵庙镇政府对微山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浇铸工(曹某)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反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旭发现后未加制止,存在“主要负责人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情况。

  违反法律:微山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8号第A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1.警告,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2.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根据河北省文安县应急管理局协查函线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汶上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甲基三氯硅烷,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7月16日,该公司冒用“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名义,向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甲基三氯硅烷(CAS 75-79-6)31.96吨。2025年8月28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违反法律:汶上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违法行为发生1次、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认定为情节较轻情形。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8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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