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公共查验检测中心(北海市食物药品查验所)抽样人员对北海市银海区良叔包点店运营的南瓜馒头(克己)做监督抽检,做有《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
经查实,上述被监督抽检批次的南瓜馒头(克己)经北海市公共查验检测中心(北海市食物药品查验所)查验,《查验陈说》(№:SP20240641)显现甜美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66 g/kg ,规范目标为不得运用,单项断定不合格。查验定论为“经抽样查验,甜美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增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上述被监督抽检批次南瓜馒头(克己)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加工制造的,共制造了26个,销售价格*元/个,已悉数销售完,本案货值金额为26元。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1.《北海市食物安全抽样查验使命委托书》复印件1份;2.《食物安全抽样查验奉告书》相片1份;3.《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41)相片1份;4.《查验陈说》(№:SP20240641)各1份;5.《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 (SP20240641)1份;6.《现场笔录》1份;7.《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8.运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9.《询问笔录》1份;10.现场相片9张;11.《自查整改陈说》1份;13.《召回公告》相片2张。
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北银市监罚告〔2024〕325号),并奉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说、申辩。
本局以为,当事人生产运营超范围运用食物增加剂的食物的行为,归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管理法令》第十五条第三项“食物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物中增加食物增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许生产运营超范围、超范围运用食物增加剂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管理法令》第二十二条“小餐饮运营活动不得有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则的行为”的规则。
鉴于当事人活跃尽力合作查办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照实告知违法现实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对当事人从轻处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管理法令》第四十一条“有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制止行为之一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小餐饮登记证;形成食物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运营的食物以及用于违法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的规则,现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决议处分如下: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纳到财务罚没收入指定银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本局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